1目的
為確保公司和獲證組織的權益不受損害,互相約束以及維護國家有機產認證權威,防止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誤用、盜用,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
3管理規(guī)定
3.1有機認證證書
3.1.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可用作廣告、展銷會或推銷產品時進行宣傳和展示。
3.1.2獲證組織認證證書不準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借用,防止不正確使用包括對認證的虛假聲明和對標識的誤用,這種誤用可能導致暫?;虺蜂N認證資格。
3.1.3不論什么原因,只要獲證方停止交納有關規(guī)定的費用或被暫停、注銷或撤消認證證書,應停止認證證書和標識的使用。
3.2認證標志的使用
3.2.1有機產品的認證標志應在產品或其包裝上加施,作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宣傳。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shù)量內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3.2.2獲得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產品,只能以常規(guī)產品銷售,不得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相關文字說明。
3.2.3“有機”術語或其他間接暗示為有機產品的字樣、圖案、符號,以及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只應用于按照GB/T 19630的要求生產和加工并獲得認證的有機產品的標識,除非“有機”表述的意思與GB/T19630標準完全無關。
3.2.4“有機”、“有機產品”僅適用于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誤導消費者將常規(guī)產品作為有機產品。
3.2.5使用條件
3.2.5.1有機產品認證獲證組織須與CHTC簽訂《認證標志使用協(xié)議書》,接受CHTC對認證標志使用情況監(jiān)督。獲證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其唯一編碼(編碼前應注明“有機碼”以便識別)認證機構名稱或其標識。
3.2.5.2有機產品獲證組織須建立認證標志使用制度,認真填寫使用記錄。
3.2.5.3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持有者在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識前須向CHTC提交《中國有機標志使用申請表》(一式兩份),并交納費用。
3.2.5.4使用中國有機產品標志必須確保使用產品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且證書為有效狀態(tài),如果認證證書或認證產品在暫停、撤銷、注銷或其他失效狀態(tài)期間,不得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3.2.5.5當獲證組織認證證書被暫停時,證書制作人員應當書面通知其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標志管理人員應當監(jiān)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要求企業(yè)暫時封存?zhèn)}庫中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當獲證組織證書被注銷或撤銷,證書制作人員和標志管理人員應督促其將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志交回CHTC,或由獲證組織在CHTC標志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下銷毀剩余標志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監(jiān)督方式可以采用ICT的方法,并保留證據(jù)5年以上。必要時,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
3.2.5.6獲證組織以及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3.2.5.7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采購、貯藏、運輸、銷售有機產品的活動中,應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保證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shù)量與銷售證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shù)量一致,并能夠提供與正本內容一致的認證證書和有機產品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相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查詢。
3.2.6對外購原料的有機認證組織標志使用要求
除滿足3.2.5全部要求外在申請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時還需要提交如下產量,以核實是否存在超量使用認證標志。
a) 核定認證產量時提供的有機產品購銷合同、銷售證、發(fā)票;
b) 關于工藝、配方、設備與現(xiàn)場檢查時是否發(fā)生變更的聲明。
3.3準許使用認證公司的標志樣式
獲證組織在使用“五洲恒通”,或“CHTC”,或相關字樣和標志前須經北京五洲恒通認證有限公司批準。(從五洲恒通購買并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識的情況除外)。
3.4對認證許可的錯誤使用控制
3.4.1對獲證組織無意錯誤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要求其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包括并將其誤用范圍及造成影響,誤用原因分析,采取何種糾正,以及預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
3.4.2未獲得CHTC認證企業(yè)或產品,虛假宣傳我公司認證,一經發(fā)現(xiàn),將視情況對其追究法律責任。
追究程序:事實調查→收集證據(jù)→移交地方監(jiān)管部門并將有關情況上報CNCA。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a)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b)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3.5如被發(fā)現(xiàn)影響有機產品完整性的違規(guī)行為,暫停認證證書,立即停止使用認證標志。
3.6經CHTC認證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質檢總局《中國有機產品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和遵循GB/T19630標準等規(guī)定,并確保有機產品的完整性。
3.7認證標志的印制和管理
3.7.1由綜合辦公室選定具有相關資質的印刷公司印刷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識,對印制的標識、標識的發(fā)放建立《標志出入庫臺帳》。
3.7.2標識管理人員負責標識發(fā)放信息(如認證標志、有機碼的相關信息)上傳至國家認監(jiān)委相關信息系統(tǒng),標識發(fā)放時必須經過證書制作人員核對,確保認證標識發(fā)放不超量、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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